油价联动运费上涨公式_什么叫油价联动
1.油价上调运费上涨的申请书怎么写?
2.湖南省道路运输客运站收费标准
货物的运费,通常有两种算法:体积重量、路途、油价。
一种是按货物体积(适用于轻但体积大的货物),一种是按货物的重量(一般是体积不大但很重)
1、基本运费,基本运费=单位基本运费×整箱数
2、港口附加费,港口附加费=单位港口附加费×整箱数
3、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单位燃油附加费×整箱数
拼箱装:拼箱运费只有基本运费,分按体积与重量计算两种方式
按体积计算,X1=单位基本运费(MTQ)×总体积
按重量计算,X2=单位基本运费(TNE)×总毛重
取 X1、X2 中较大的一个。教你如何计算海运运费:
扩展资料:
种类
运输价格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运价、水运运价、汽车运价、航空运价和管道运输运价;按货物运载方式和要求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整车运价和零担运价,
按运输距离远近的不同,可以分为长途运价、短途运价;根据国民经济决策和方针政策的需要,有特定运价、优待运价等。此外,依据运输特点和条件的不同,还有联运运价、专程运价、特种货物运价,以及区域运价等等。
百度百科-运费
油价上调运费上涨的申请书怎么写?
尊敬的XX领导:
随着近期油价的上涨,运输行业的运营成本显著增加。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们恳请贵单位考虑提高运费,以确保运输行业的稳定发展。以下是关于提高运费的申请范文:
一、油价上涨对运输行业的影响
近期,油价的持续上涨给运输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燃油成本在运输企业的总成本中占据了很大比重,油价的上涨直接导致了运营成本的增加。若不能及时调整运费,运输企业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二、提高运费的必要性
1.平衡运营成本:提高运费有助于运输企业应对油价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2.提高服务质量:运输企业需要充足的资金来维护和更新运输设备,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运费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3.支持行业稳定发展:油价上涨对运输行业的影响是普遍存在的,提高运费有助于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支持行业的稳定发展。
三、建议的提高运费措施
1.分阶段调整:为了减轻贵单位的负担,建议取分阶段调整运费的方式,逐步提高运费水平。
2.定期评估:贵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运营成本,定期评估运费水平,确保运费调整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3.建立长效机制:建议贵单位与运输企业建立长期的沟通机制,共同应对市场变化,确保运费调整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贵单位考虑提高运费,以应对油价上涨给运输行业带来的挑战。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贵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共同推动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敬请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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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运输客运站收费标准
油价上调导致运费上涨那是必然的!客观的来说,由于国家取消养路费政策对于经常跑运输的企业那是不合理的,就拿一辆车一年的油耗来说,打个比方一年花10玩,而养路费呢,只有不到10%冥冥之中就提高了油价的上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以下称“道路旅客运价”)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价主要实行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报当地人民确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旅客运价实行定价。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价按班车线路实行分级管理,跨省、市(州)班车旅客运价(包括机场专线)实行指导价,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县(市)班车旅客运价由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内班车旅客运价由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指导价的,具体票价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并公布执行。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可在公布的票价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扣幅度(折扣幅度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在春运及节日期间,道路客运班车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指导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票价和实际执行的折扣票价应在客运站场及营运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向旅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应当积极鼓励道路客运市场竞争,防止垄断经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收费里程为1千米,超过1千米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情况核定站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计程包车日用车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承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计费里程不足240千米的,按240千米计算;超过240千米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3、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报备,计费里程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六条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为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时间(承运方延误时间应予扣除)。计时单位为小时。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指每立方分米不足0.333千克)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见附表一)。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三章 计价规定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型等级和营运方式分别计算。 (一)客车类型及等级划分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车辆类型等级为准。 (二)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位客车和卧铺客车两类。 (三)客车按设施配置和舒适程度分为高级车、中级车、普通车及7座以下小型商务车或轿车。 第十条 营运方式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第四章 运价标准
第十一条 跨省、市(州)班车客运运价 (一)座位客车基本运价,指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高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9元;中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1元;普通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16元; 相邻省或市的跨省、跨市(州)客运班线(非农村客运),其运距在30公里及以内的,普通、中级客车运价可在规定的基本运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卧铺客车运价,指卧铺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其运价在相应等级座位客车运价基础上加价不超过20%。 (三)7座以下小型商务车或轿车运价,每人千米的运价在高级客车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定线旅游和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第十三条 省际运价
跨省班线运价,原则上按起运地规定的运价计算,也可实行对等分段原则计价。按对等分段计价的,省内运输里程的票价,按我省规定运价和相关规定计算,省外运输里程的票价,以运输经营者提供的到达地(包括途经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运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非定线旅游客运和旅客包车运价 (一)非定线旅游客运和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其运价以同类车型班车客运运价为参照,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 (二)计程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客车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 (三)计时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车型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车座小时运价按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每车座每小时30千米折算。 第十五条 在特殊时期的抢险救灾、紧急运输以及国防战备等指令性旅客运输,按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运价。跨省、市(州)的指令性旅客运价按班车运价执行。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3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3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包车空驶的,根据往返实际行驶里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计程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费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计时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一)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旅客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 (二)代收的车辆通行费计收标准 1、通过高速公路(含实行封闭式收费即按车辆通行里程计费)的收费站,承运人代收的通行费,按客车座位数(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客数)的60%计算向旅客均摊收取。 2、通过开放式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收费站,承运人向旅客代收的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每站每次0.60元/人标准计收,通过非收费方向的单向收费站或实行一站两点式收费的不收费站点,不得向旅客计收通行费。 第十九条 我省实行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取以柴油价格为基础,分段联动的方法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收取办法见《湖南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附表二)。享受了国家财政燃油补贴的农村客运燃油附加费加收办法,由各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六章 旅客票价计算
第二十条 机场专线班车票价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核定。跨省、市(州)、县(市)班车票价,由各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县际班车客运按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标准)核定。县(市)内班车票价,由县(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旅客包车运费 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费=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二十三条 儿童票及优待票 (一)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二)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当日同次客车具体执行票价全额的50%计算。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四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旅客每人每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超过1元不足10元的,尾数为0.01-0.24元的舍去,尾数为0.25-0.74元的取舍为0.5元,尾数为0.75-0.9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旅客行包运费单位 旅客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费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五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座位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旅客不随车同行行包(含道路客运小件快运)运费由运输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应在汽车客运站小件货物受理处公示,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一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携带10千克。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第八章 运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旅客运价监测,发现客运票价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依法干预、保证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指导价的; (二)在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低于成本价进行票价折扣的; (五)不执行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湘价商〔2009〕33号)同时废止。各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