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成品油消费量_广东省成品油价格最新消息
1.成品油消费税有望搭上税改“顺风车”
2.广东将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汽油 10月1日起全面提供
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4.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内容
5.请问各位网友,广东省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贴规定及明细,谁有呢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0年12月22日零时起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即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汽油每吨提高310元,柴油每吨提高300元。
广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调整后的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见下表)。
成品油消费税有望搭上税改“顺风车”
石油化工行业即将迎来的竞争,不是激烈,而是残酷。
大炼化三足鼎立大清洗
共3200字|建议阅读时间4分钟
文 | 林天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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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战正式开启
在经历了近两年的筹备之后,2019年的5月,中国国内两个世界级的石化项目终于迎来投产, 搅动了整个石化行业的神经 。
5月17日,我国一次性建设规模最大的炼化一体化项目——恒力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隆重举行了全面投产仪式,举国为之关注。
时隔三日之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荣盛石化”)发布公告,其投资建设的“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目前已完成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等前期工作,相关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荣盛石化现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将第一批装置(常减压及相关公用工程装置等)投入运行。
这两大民营炼化项目颇具竞争力,在规模体量、技术标准方面,可和大型国企、国际公司所经营的炼化项目相比拟, 目前已明显撼动了石化行业市场的格局 。
率先感受到冲击的,便是对二甲苯(PX)市场。自今年5月又一条PX生产线投产后,恒力石化已成为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PX生产企业,其PX总产能达到了450万吨/年,约占中国总产能的24.3%。
在此之前,恒力对PX的采购约有一半来自国产、一半来自进口。新项目的投产意味着,恒力未来可实现PX自给自足,无需再采购 。亚洲的PX将由此转向过剩,这一产业的高利润时代迎来终结。
实际上自2019年3月以来,受恒力石化项目投产在即的影响,亚洲PX的价格已开始持续下跌。统计数据显示,从2019年4月中旬到5月下旬,CFR台湾PX价格暴跌了近20%。
与此同时,成品油生产商们,也是压力陡增。 根据产能规划,恒力石化投产后,能生产461万吨/年国Ⅵ汽油、161万吨/年国Ⅵ柴油、371万吨/年航空煤油。
这将对东北、山东等地区的炼油企业带来冲击。有数据显示,2017年山东地炼输往东北的汽油量为300万吨左右,柴油量为600万吨左右。
此外,据路透社近日报道,恒力石化正在申请航空燃油出口。如果能够通过批准,恒力石化将 成为中国第一家私营航空燃油出口商 ,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
在南边的浙江石化,其一期项目主要产品中,成品油836万吨(航煤284万吨,柴油172万吨,汽油379万吨),芳烃450万吨,烯烃约320万吨。在2019年年初还有消息称,浙江石化40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规模可能增至6000万吨。
在国内炼油产能严重过剩的年代,新一代石化巨头崛起,恐怕难免一场行业厮杀。
◆◆◆
石化行业三足鼎立已成型
几乎已可以确定,未来石化行业的华山论剑,将以大炼化项目之间的博弈为主导。不管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都在紧锣密鼓、集中力量打造超大型项目。
国企队伍的大炼化项目:
中国石化 方面,其正在广东省湛江市打造中科炼化项目。该项目为中国石化目前在建最大炼化项目,一期设计为1000万吨/年炼油、80万吨/年乙烯。项目计划2019年底全面建成,公用工程2019年下半年陆续投产,炼化装置2020年一季度投产。
在福建漳州,中国石化参与的古雷炼化一体化工程的二期项目于今年5月进行了第二次环评公示。二期项目包括1600万吨/年炼油、120万吨/年乙烯、320万吨/年芳烃联合装置、60万吨/年己内酰胺及配套炼化一体化下游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设施、配套码头及码头库区等。
中国石油 方面,在2019年12月,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已开始启动。该项目主要产品包括汽油421万吨/年、航煤261万吨/年、柴油281万吨/年、对二甲苯262万吨/年、苯乙烯80万吨/年等,预计于2021年建成。
民企队伍的大炼化项目:
在2018年12月, 盛虹16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终于迎来了正式开工。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建设投资714亿元,预计将于2021年建成投产。
在河北唐山, 旭阳15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也在谋划中,并于今年3月进行了二次环评公示。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500万吨/年炼油、200万吨/年对二甲苯、120万吨/年乙烯及相关配套设施。
此外,备受关注的 山东地炼 ,2019年在组建炼化一体化大型项目方面也有新消息。在今年2月14日开幕的山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推动炼化一体化,全力推进烟台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
据悉,裕龙岛炼化项目总规划产能4000万吨,一期设计产能2000万吨,地点位于烟台市,建成后将是山东最大的炼化项目。
外企队伍的大炼化项目:
埃克森美孚 在广东惠州100亿美元的化工综合体项目在2019年也有推进。今年1月,广东省发改委曾表示争取2020年上半年一期项目动工。该项目一期拟建一套120 万吨/年乙烯装置及其下游产品生产装置,二期建设第二套120万吨/年乙烯装置及下游产品生产装置。
巴斯夫 在湛江的100亿美元项目,也已在2019年1月同广东省政府签署了框架协议。该项目预计2030年左右全部完工,第一批装置最晚将于2026年竣工。今年5月,巴斯夫宣布,计划在该基地新建一个工程塑料改性装置和一个热塑性聚氨酯(TPU)生产装置,这将成为该一体化基地首批投产的装置。
壳牌石油 同中国海油合作的惠州石化三期项目正在筹建中,壳牌石油曾表示对该项目的首期投资约70亿美元。
在北方, 沙特阿美 于今年2月同中国北方工业集团、辽宁盘锦鑫诚集团公司正式签署协议,合资成立华锦阿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运营投资100亿美元辽宁省盘锦市的炼化一体化项目。该项目包括1500万吨/年炼油、150万吨/年乙烯、130万吨/年对二甲苯装置。该项目将于2023年下半年试运行。
整体来看,民企、外企在中国的大型炼化项目上扩张迅猛,国企也在加紧步伐升级自身。国内石油石化行业三足鼎立的状态逐步成型,更均衡的竞争将在三巨头之间展开。
◆◆◆
残酷竞争已显现
尽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大型炼化项目还未完全建成,但残酷的竞争却已经显现。
过去一年炼油产能的增加加之原油价格上涨, 即便是全球最一流的石化企业,也感觉到了丝丝寒意 。
在今年第一季度,埃克森美孚的炼油业务出现了近10年来的首次亏损,亏损额达到2.56亿美元;雪佛龙下游业务也出现大幅下滑,利润相比2018年同期大降了65%。
在国内,中国石化第一季度炼油板块实现经营收益119.63 亿元,同比2018年一季度减少70亿元。中国石油炼油业务实现经营利润人民币0.46亿元,比上年同期的39.06亿元减少38.60亿元。
近日,路透社引用相关研究数据称,新加坡地区的炼油利润 创了16年以来的最低 ,甚至比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的利润还低。
这导致一些亚洲炼油商已在考虑削减产量。这些炼油商包括韩国的SK能源、中国石油和雪佛龙旗下的新加坡炼油公司等。
不难推测,全球其他地区的炼油行业,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有数据显示,在今年4月,中国地炼的平均开工率已低于50%,而在第一季度这一数字为64%。有知情人士称,原油购买成本的增加, 已经触碰到了炼油商的底线 。
而这种困境,必将进一步加速石油石化行业的格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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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的行业大清洗
在全球炼化项目大型一体化浪潮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能源行业更深层的产业变革。这种深层变革决定了, 石油石化行业将发生不可避免的大清洗 。
在过去近十年的时间中,石油石化产品的市场需求增长,主要靠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拉动,欧洲和北美两大传统主力石化品消费区早已迎来消费峰值触顶。
美国和欧洲的石油消费量在2005年左右就已触顶,中国在过去20年是拉动石油石化产品需求增长的主力
随着亚洲新兴经济体的逐步转型,经济体对能源效率、环境保护的要求增高, 未来很难再出现对石油石化品需求快速增长的势头 。
并且近年来电动车的加速发展,全球碳减排压力的不断提升,都进一步增添了石油石化行业的发展压力。
中石油旗下的研究部门在2018年还曾预计,最早到2030年中国石油需求将触顶,达到约1380万桶/日。
尽管消费峰值触顶还未到来, 但石油石化企业仍不得不警惕行业的天花板 。消费触顶将意味着,石油石化产业的竞争重心将从对规模的追逐,转向价格优势、产品优势的追逐。
所以尽管中国目前国内炼油产能过剩严重,一体化、大型化炼化项目仍在猛烈增加中, 其目的就在于铺垫未来,建立起更强大的竞争壁垒,争夺有限的生存空间 。
大炼化浪潮对石油石化行业而言无疑将是一次大清洗,低端玩家遭淘汰恐怕已无法避免。不过对强者而言,残酷的竞争中,依旧有通往未来的路。
文 | 石油Link (更多深度内容,请关注公众号:石油Link)
广东将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汽油 10月1日起全面提供
核心阅读
成品油消费税后移是把“双刃剑”,虽然有望避免不法企业因攫取利益铤而走险,但因为终端环节多且散,投入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过高,给管理和监管带来不小挑战。
日前,国新办就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明确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据悉,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完善地方税制,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
此前,国内成品油消费税历经多次改革,但被业内呼吁多次的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却始终未能实现。成品油消费税能否搭上此次改革“顺风车”?
现行税制不利于调节消费
成品油消费税是消费者消费汽油、柴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征收的税,初衷在于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产品结构。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历经多次变迁。1994年1月1日起,分税体制改革,标志着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确立。此后26年间,成品油消费税历经数次调整,2015年提高至汽油消费税1.52元/升、柴油消费税1.2元/升,执行至今已有5年时间。期间,国内汽油零售价最高时接近7.2元/升,最低时跌至5.4元/升,而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一直未变。
业内普遍认为,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征税范围固化,税目有待继续完善;税率结构单一,影响消费税功能发挥;价内征收造成价格不透明,不利于引导消费。
“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缴税者与税负最终承担者分离。批发及零售环节消费者仅会感知成品油销售价格升降及增值税税负,无法直接感知消费税税款缴纳及税负力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成品油消费税调节消费、控制高能耗作用的发挥。”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杨霞表示,“如果将消费税征收环节转至批发或零售终端环节征收,消费税将从成品油出厂价剥离出来,也就更有利于实现价内到价外的转变,税负将转移到加油站,有利于降低炼化企业负担。”
后移考验管理能力
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标准看似公平,但由于每个子税目计量单位不同,由此导致税额差,有些企业可能通过混淆子税目来偷逃消费税;此外,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过于单一,从不同渠道生产的成品油进入市场时销售价格不同,导致各成品油竞争起点不同。
“因为税收在前端,不少企业通过建立空壳贸易公司勾结炼油企业等方式进行非法操作,最后变换发票名称,从而偷逃税款。”中央 财经 大学财政学院教授白彦锋指出。
杨霞表示,对生产企业来说,成品油消费税后移意味着综合生产成本将有所下降,避免因“偷票”铤而走险。“原来应该上缴的成品油消费税将成为上游生产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企业的现金流将更加充裕。生产企业可以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再生产,或让利于客户,提升销售优势。”
“对于终端加油站来说,消费税后移意味着其将成为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加油站的销售利润将会收窄,因为目前在终端环节可以征税的前提条件是在所有加油终端增加税控装置。只有在加油站进行对外销售时才会产生成品油消费税,主要的承担者还是消费者。”杨霞指出。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成品油消费税后移是把“双刃剑”,虽然有望避免不法企业因利益铤而走险,但因为终端环节多而散,投入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过高,对管理和监管是不小的挑战。
山东东明石化董事局主席李湘平因此建议,应尽快实施成品油消费税分成制度改革,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是中央税,税收的全部收入归中央所有,地方无法享受税收红利。同时,由于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还要贴出一部分增值税。实行消费税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共享分成制度,将提高地方政府征收和监管的积极性。”
“对于地方来说,成品油消费税后移一方面可以提高其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和消费税征收的积极性,减少税源流失,使地方获得更多更稳定的税收;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地方对炼油企业安全环保质量和发展监管的积极性,防止炼油产能进一步过剩,引导资金流向油品零售和相关服务业领域,促进涉油消费产业链的发展和进步,提升整体服务质量。但将成品油消费税部分归于地方,中央对于税款使用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杨霞说。
实现智能税控仍需时日
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郭焦峰指出,应考虑针对不同标号的汽油分别课征不同的消费税,通过消费税制调节,鼓励条件适宜的 汽车 使用高标号汽油,从而进一步推动成品油消费税对环境友好行为的激励。
受访人士均表示,成品油关乎国计民生,需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成品油市场体系。消费税征收后移需要进行税控系统更新,并对产、运、销等环节实行特别税收监管制度。加之中央和地方税收博弈问题仍未解决,因此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仍是任重道远。而近年来部分地区试行的智能税控或是一种有效解决方案。
据了解,目前山东省税务局在临沂市试点推行了“加油站网关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以加油站行业精细化管理为切入口,依托物联网信息化手段,强化环节监控和过程管控,初步形成人员监控、软件管控、物理防控“三位一体”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了行业专业化管理水平。
2021年1月,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采购项目正式发布,标志着广东省加油站即将进入安装税务监控系统的阶段。
杨霞指出,智能税控系统既可以对数据实时采集,监控设备状态,又可完成对外围数据的对接。“税务机关通过该系统精准掌握了加油站的实际销量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促使其对销售收入如实申报,向上游积极索取进项发票,拉紧了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减少了加油站‘富余发票’,从根源上防范了成品油库存的回流。这既为加油站行业夯实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为消费税后移做了前期的准备工作。”
“若要实现成品油消费税后移,涉及环节很多,虽然近几年部分省市逐步安装加油站税控系统,但目前来看,要实现全国加油站安装并实现智能税控仍需时间,因此成品油消费税真正后移或仍需时日。”杨霞说。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相关渠道获悉,广东省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内容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和《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的要求,10月1日起向广东省内全面提供国ⅥB车用汽油。
同时,《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中还提到以下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一、有序开展油品升级工作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面供应国ⅥB车用汽油(乙醇汽油试点加油站同步供应国ⅥB车用E10乙醇汽油),同时停止在省内销售低于国Ⅵ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
省内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形成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的能力,9月1日起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10月1日起向广东省内全面提供国ⅥB车用汽油。
省内成品油销售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逐步有序置换国ⅥB车用汽油。
二、国ⅥB车用汽油质量要求
全省范围内销售的国ⅥB车用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表4规定的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表3规定的技术要求,全年蒸汽压均不超过60KPa,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三、及时更新加油站油品标识
全省加油站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Ⅵ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及时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综合整治,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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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
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及文号
说 明
1
广东省航道养护
费征收和使用办
法
1997年10月13日粤府令第29
号发布
《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
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 37
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
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
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费等六项收费。
2
广东省公路养护
费征收管理实施
细则
1997年12月30日粤府令第32
号发布
《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
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 37
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
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
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费等六项收费。
请问各位网友,广东省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贴规定及明细,谁有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对批发环节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征收;
(二)对省级电网每年销售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
(三)对批发环节的燃气按0.04元/立方米征收;
(四)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按0.03元/立方米征收;
(五)对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收入按0.1%征收;
(六)对确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按50%征收;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按照前款所列项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两个以上批发环节的同一商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不得重复征收。
第九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项目和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对不相适应的征集项目和标准应当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应缴数额,并如实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送交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解缴到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全年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所在地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使用理由、数额、拨付方式等;
(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的使用操作方案;
(四)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按分期的时间拨付。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省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调剂使用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需要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对本辖区进行市场价格调控的,可以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本息滚动结转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统计报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一定数额的征管费用,弥补代征和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必要支出。征管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拨付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并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范围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制定、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多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首先,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帖规定的政策依据是《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二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四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五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六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其次,关于广东省交通厅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你可以找当地交通部门咨询,如果不是从事该行业的,对方有可能不提供。
供参考!
最后补充:在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农村客运车辆的明细公布一项,最后公布的数据是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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