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今日油价查询_最新宁夏成品油价格表

2009年7月1日汽油和柴油每吨价格是多少 其他答案: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130元和63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执行。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供军队等部门用 90 号汽油(Ⅱ)(标准品) 6130 6730 供军队等部门用 0 号柴油 (标准品) 5390 599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5420 602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880 43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310 6930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90 号汽油(Ⅱ) 90 号汽油(Ⅲ) 0 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930 7260 天津市 7485 6745 河北省 7485 6745 山西省 7555 6800 辽宁省 7485 6745 吉林省 7485 6745 黑龙江省 7485 6745 上海市 7500 6750 江苏 省 7540 6785 浙江省 7540 6800 山东省 7495 6755 湖北省 7510 6770 湖南省 7550 6830 河南省 7505 6765 海南省 7630 6880 广东省 7565 7795 6815 广西自治区 7630 6880 宁夏自治区 7490 6745 甘肃省 7470 6765 新疆自治区 7265 66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500 6760 合肥市 7505 6765 福州市 7540 6790 南昌市 7505 6765 成都市 7705 6980 重庆市 7690 6945 贵阳市 7665 6905 昆明市 7695 6935 西安市 7470 6755 西宁市 7435 677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原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第二条 按照国家编制年度生产的要求,宁厦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根据对社会油品需求总量和总量的测算,提出加工原油需求量的建议,分别上报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三条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将宁厦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的加工原油需求量分别上报自治区计委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同时抄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汇总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原油平衡分配和中国石化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组织炼厂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召开的产运销衔接会,落实季度、月度并实施执行。第五条 石油企业外部生产条件的保证。为保证原油配置方案的实施,自治区计委在分配电量和其它物资时要相应增加石油企业的指标,保证为石油企业生产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电力和石化等部门要取切实有力措施保证石油企业用电需求以及生产所用成品油和发遇所需的燃料油。自治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协调。第二章 成品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七条 按照自治区计委关于编制年度成品油平衡的要求,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所属各市、县石油公司测算当地年度成品油社会需求量,上报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并抄送当地计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汇总上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和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抄送西北销售公司。自治区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我区年度成品油需求量,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第八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对原油的配置意见和对自治区成品油市场需求预测,提出宁夏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生产各类成品油的年度安排建议,征得自治区经委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并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第九条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和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分别将所属的宁夏炼油厂、马家滩炼油厂、自治区石油公司系统的期成品油年初库存量及当年可动用或需补充库存量的建议,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计委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中国石化总公司。第十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全区成品油需求量和情况负责联系国家计委下达我区成品油总量平衡、生产、分配。

自治区经委负责对执行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第十一条 炼油企业一律不能搞各种形式的国内原油来料加工,也不得自行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成品油生产、销售、库存、消费的统计,按月、季、年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为搞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合理配置提供参考。第三章 成品油分配的实施和业务分工第十三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分配,负责制定全区分配。分配的范围是除六大直供用油部门之外全区各行业用油、在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用油,包括原由国家专项分配的各项用油。第十四条 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在中国石化总公司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指导下,负责全区成品油需求的预测,衔接,市场供应,组织各市、县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的接卸、储存、运输、销售工作。第十五条 以自治区石油总公司销售系统为主渠道,宁夏炼油厂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石油天然气经销总公司为渠道的成品油经营机构,经整顿合格后,其经销量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配置方案,根据各自的经营能力、储运条件和成品油情况合理确定。各个销售渠道现有的储运设施都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加以利用,实行社会化服务,合理收费第十六条 季度的供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根据中国石化总公司下达的委度供应,在每个季度开始前45天提出具体品种的季度需要量,报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及西北销售公司。

炼油企业要积极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会同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组织的季度成品油排产会议,以确定具体品种的季度交货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积极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召开的季度订货会,具体落实季度供应,签订产需合同。